病毒|黑龙江省卫健委最新发布( 二 )


二、暂缓接种的情况
1、任何原因(感冒、伤口感染、局部炎症)引起的发热(腋下体温≥37.3℃) , 暂缓接种 。
2、痛风发作、重感冒、心梗、脑梗等疾病急性发作期 , 暂缓接种 。
3、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 , 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 , 暂缓接种 。
4、头痛 , 头晕 , 恶心 , 呕吐 , 胸闷 , 胃部不适等 , 暂缓接种 , 查明原因再考虑是否接种 。
5、荨麻疹发作期 , 有皮肤瘙痒症状 , 暂缓接种 。
6、诺如病毒或其它病毒引起的急性腹泻 , 暂缓接种 。
7、重度缺铁性贫血和(或)伴有肝脾肿大、心功能异常、合并感染等 。 暂缓接种 。
8、已知或怀疑患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 暂缓接种 。
三、不可以接种的情况
1、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 , 不能接种 。
2、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 不能接种 。
3、接种新冠疫苗出现任何神经系统反应者 , 不再接种 。
4、对疫苗成分及辅料和制备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 , 不能接种 。 灭活新冠病毒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
5、正在发热者 , 或患急性疾病 , 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 , 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
6、妊娠期妇女 , 不能接种 。
7、患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的 , 不能接种 。
8、淋巴瘤、白血病 , 不能接种 。
9、自身免疫系统疾病病情未控制 , 激素用量大于每天20毫克 , 正在应用大剂量免疫制剂的患者 , 不能接种 。
四、其他情况
1、如果在接种后怀孕或在未知怀孕的情况下接种了疫苗 , 不推荐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采取特别医学措施(如终止妊娠) , 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 。
2、对于有备孕计划的女性 , 不必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延迟怀孕计划 。
3、新冠病毒疫苗不推荐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 。 其他疫苗与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间隔应大于14 天 。
4、任何情况下 , 当因动物致伤、外伤等原因需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时 , 不考虑间隔 , 优先接种上述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
5、如果先接种了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 , 需先完成上述疫苗最后一针接种 , 间隔 14 天后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
6、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者应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接种本疫苗 , 以免影响疫苗免疫效果 。
7、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 , 在充分告知基础上 , 可在痊愈6个月后接种1剂新冠病毒疫苗 。
8、在疫苗接种前无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 。
9、接种后不建议常规检测抗体作为免疫成功与否的依据 。
10、现阶段建议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 。 如遇当地疫苗无法继续供应、或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 , 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 , 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 。
11、新冠灭活疫苗需要接种2剂 , 未按免疫程序完成者 , 建议尽早补种 。 免疫程序无需重新开始 , 补种完成相应剂次即可 。
12、新冠灭活疫苗在14-21天完成2剂接种的 , 无需补种 。
【病毒|黑龙江省卫健委最新发布】13、现阶段普通群众暂不推荐加强免疫 。 新冠灭活疫苗按照免疫程序完成两剂次 , 不再加强 。
14、没有上臂人员 , 可以在大腿前外侧中部 , 肌内注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