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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 , 法院地国与与案件 , 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 。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 。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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