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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患精神病 , 应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的规定来处理 , 对于患精神病职工先给予医疗期,如果病情严重,医疗期应适当延长 。医疗期满后 , 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 , 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
【精神病人单位如何处理】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保障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354号文)中规定: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 。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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