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师范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简章 宁夏师范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宁夏师范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简章 宁夏师范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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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师范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 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 本章程 。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 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宁夏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753) 第五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校隶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校址:古雁校区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新区学 院路,文苑校区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文化巷 。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小 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
第十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负责中职升本 科、专科升本科、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和来 源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意见,依据国家、地方发展需要,学校办学 条件等,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合理 编制来源计划并报教育厅审核、教育部备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 教育厅规划处核对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 认可政策
1.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 加分或降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
2.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单独招 生考试、专业考试、测试和经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允 许或委托的高校或职业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测试成绩 。
3.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综合考试、测试科目成绩 。
第十三条 报考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 。
2.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各专业学生外语类公共必修 课只开设《大学英语》课程 。
3.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试,且口试成绩达 到3B及以上等级 。
4.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考生,数学单科成绩必须达到 65分及以上 。
5.报考舞蹈类专业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7CM,女生不低于 158CM 。
6.公费师范生、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招收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招考规定的宁夏籍优秀高中毕业生 。
7.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 厅、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 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和教育部印发《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0)10号] 文件精神,报考公费师范生、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 计划专业的考生,请认真阅读以上文件,以免造成不予录取或录 取后到毕业时无法获取教师资格证产生违约的后果 。
8.中职升本科招收宁夏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 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 。
9.专科升本科考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报考条件:
(1)招收宁夏高职院校优秀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
(2)考生在高职(专科)阶段所学专业与拟报考我校招生 专业相同或相近;
(3)考生在校期间品德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过任 何纪律处分;
(4)考生须在校期间完成宁夏教育考试院当年公布的《宁夏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分学校分专业专业基础课目录(参考)》 中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并成绩合格,完成高职(专科)阶段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业成绩优良,按时取得毕业证书 。
第十四条 投档程序
1.遵循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批次及程序 进行投档 。
2.公费师范生、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普通 类专业列入自治区一本提前批次录取;体育类列入自治区二本提 前批次录取;艺术类列入自治区艺术本科B段录取 。
3.中职升本科各专业招生列入自治区单独招生录取 。
4.专科升本科各专业招生列入自治区专升本招生录取 。
第十五条 录取程序
1.学校严格按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规定和录取批次 进行录取 。
2.宁夏各批次录取原则为:
(1)公费师范生、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 按文理科计划总数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按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专业分配时,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分配,若投档成绩相同,汉语 言文学专业按语文、文综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数学与应用数 学专业按数学、理综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英语专业按英语、 文综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史类、文理兼收专业按综合、语 文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理科类专业按理综、数学成绩由高分 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为了加强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学校招生网站、新闻媒体等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新生均按国家核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
1.公费师范生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按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
2.本科学费:
文史类4000元/学年;理工类4400元/学年;艺术类8000元/学年;少数民族预科2500元/学年 。
住宿费:
六人间(古雁校区):800元/每生每学年(无室内卫生间),900元/每生每学年(有室内卫生间);
四人间(文苑校区):800元/每生每学年(无室内卫生间) 。
根据宁价费发[2014]18号和宁价费发[2015]19号文件规定,对宁夏南部山区九县、区(含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彭阳县、泾源县、隆德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师范类农村户口学生按学费标准的30%收取,宁夏其他师范类学生按学费标准的70%收取 。
3.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最新文件标准执行 。
第十八条 奖助措施及转专业要求
1.奖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学生综合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等 。
2.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香港慈恩基金会助学金、香港海鸥助学团助学金等 。
3.其他资助: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费师范生生活补助、勤工助学、师范生伙食补贴、临时特困补助、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 。
4.考生入校后,可依据《宁夏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提出转专业申请 。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 。经复查不合格者,将按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
证书颁发: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由学校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宁夏师范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宁夏师范学院,证书种类均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
第八章 招生咨询及监察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电话:(0954)2079366 2079368
学校官网:https://www.nxn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nxnu.edu.cn/
邮箱:nsyzb@163.com 邮政编码:756099
第二十一条 监督申诉工作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
招生监督申诉电话:(0954)2079653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招生计划、专业方向、报考时间和方式等各类招生考试信息以招生简章为准 。
第二十三条 对以宁夏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宁夏师范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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