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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订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的订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 。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 。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 , 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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