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见的基本常识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二 )


出轨一方,夫妻财产如何区分?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只有以上情形才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婚外情过错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所以,婚外情过错方在共同财产分配上享有和无过错方同等的权利 。
何种情况下,法院会多分财产?
我们经常会看到,无过错方基于过错方有过错,而要求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财产 。实际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但可以哀求法院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理由如下:
(1)《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因此,只有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即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当事人协议无法处理时,当事人才可要求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何谓“青春损失费”?数额如何确认?
“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哀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详细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离婚“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金”?
“经济补偿”是指《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哀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①适用前提只能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为法定财产制,当婚姻关系解除时一般依照共同共有的原理,按照男女平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一般不会出现此类补偿问题;
②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 。即只有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哀求补偿;
③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 。婚姻法为私法,这种补偿哀求权在于保护 。
“经济帮助金”是指《婚姻法》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详细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经济困难”是指依赖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时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所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婚姻法司法解除一》第27条 。因此,包括: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所的;其他生活特殊困难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