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增值税计税依据


安置房增值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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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2010〕220号)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使用本项目房地产安置拆迁户的,安置房视同销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确认收入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偿还债务、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 。,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视为出售房地产,应按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其收入:1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不动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因此,房地产企业使用本项目房地产安置拆迁户的,安置房应作为销售处理,按照该企业同地区、同年度同类房地产的平均销售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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