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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作为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 , 无论是对在医院就医的患者 , 还是患者的陪护人或者到医院探望住院患者的亲友等人员 , 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医院因疏于安全保障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本案中 , 市医院除了在卫生间墙壁贴有“小心地滑”的字样提示外 , 并未采取其他措施来保障安全隐患的危险消除 , 因此法院认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了30%的责任 。
此案也提醒医疗机构的管理者 , 不仅要重视患者的诊疗安全 , 同样也要注重医院内部环境设施的安全 , 保障每一个到医院的人不会因医院疏于安全管理 , 存在安全隐患而遭受人身损害 。
【患者丈夫陪护期间摔伤,起诉医院赔偿17万 医法汇】(本文系医法汇原创 ,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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