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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人格权是如何规定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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