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疫苗”惹祸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被判赔偿11万!丨医法汇( 二 )


回到本案狂犬疫苗的注射 , 原卫生部《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第三条规定:“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 , 根据需要 , 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 , 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 ”该规范后附统一格式的知情同意书样式 , 告知内容包括不良反应 。 这充分说明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存在以及书面告知的必要性 。 书面告知疫苗接种后不良反应等情况发生的可能 , 在取得暴露者知情同意后方可接种 。 本案中 , 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提供的证据只是接种登记表 , 该表虽然有“已告知处理”的字样 , 但并没有接种人的签名 。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中附件的知情同意书中明确有受种人签字一项 , 故此案法院认为鉴定机构确认甲预防控制中心未尽到告知义务具有过错 , 有充分的依据 , 并据此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狂犬疫苗”惹祸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被判赔偿11万!丨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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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医法汇团队《【重磅】2019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医法汇》数据显示 , 2019年度全国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中医方因未尽告知义务的败诉率高达23% , 为医方败诉的第二大原因 。 尽管每年有那么多“经验”“教训” , 但仍有很多医疗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 不重视告知义务的履行 , 并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沟通、告知既是医患之间建立信任的重要桥梁 , 也是在纠纷发生时医疗机构进行自我保护的手段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好告知义务 , 对避免、预防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 ,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